成都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2008年无线电台(站)年检验照缴费的公告
各无线电设台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的要求,以及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8年度无线电台(站)年检验照和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成都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以及自2006年5月1日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归成都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均要进行2008年度的年检验照,并缴纳本年度相关费用。 二、年检时间。2008年4月1日-2008年5月31日。 三、年检地点。凡设置在成都市五城区、高新区的无线电台(站),均到成都市石灰街71号大华商厦26楼成都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凡设置在14个郊区(市)县境内(含各系统)的无线电台,均到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无线电管理小组办公室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设台(站)单位应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缴费的通知》和规定数量的电台到指定的年检地点办理年检手续。 (二)凡在2005年前(包括2005年)办理的电台执照,也须到指定的年检地点换发新照。 五、相关责任。对逾期不参加年检验照、不缴纳或延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用户,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收回频率、罚款等处罚,并按日增收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电话:88222928
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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